济南市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 的通知》(教师〔 2018 〕 18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 2018 〕 19 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 2015 〕 5 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 )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少年宫、教育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二)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为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
(四)治理有偿补课组织、督查、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一)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
(二)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兴趣特长班辅导或协助编制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
(五)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
(六)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牟取利益的;
(七)利用网络、 QQ 、微信等方式组织、参与授课牟取利益的;
(八)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九)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民办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十)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民办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取利益的;
(十一)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或故意刁难抵制有偿补课学生的。
第五条 党员教师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再做出行政处理。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本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年度考核、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师〔 2018 〕 18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 2018 〕 19 号)的规定予以限制。
第七条 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教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九条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有偿补课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1 日。